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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1:52:59 股吧网页版
东方精工: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4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2205 室

邮编:200120

电话:+86 21 5820 3701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法律顾问。

本所就本次交易已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出具了《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以及《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
会议的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
会议的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
决议,以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修订稿(合称为“《重组报告书(草案)》”)、《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 100%控股的境外出售方以现金方式将所持佛斯伯意大利、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三家公司的 100%股权出售给 Foresight US 及Foresight Italy。

(二) 交易方案具体内容

1. 交易各方

本次交易的卖方主体为上市公司及境外出售方。本次交易的买方主体为Foresight US 和 Foresight Italy。

2. 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所持有的佛斯伯亚洲 100%股权、狄伦拿亚洲 100%股权,以及境外出售方所持有的佛斯伯意大利 100%股权。

3. 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交易项下卖方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交易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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