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制度,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统一企业与管理人员之间的价值目标和追求,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和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助理等,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初步确定薪酬水平和具体构成,形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在对董事个人进行考核、评价或决定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所有经批准的薪酬方案应按监管要求予以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或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主要与职位价值、承担责任、风险、能力要求和市场薪资行情挂钩。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基本薪酬标准、公司的经济效益、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围绕公司经营完成岗位工作目标的效率和质量决定,并与经营业绩指标挂钩。绩效薪酬考核指标是复合的,主要包括:主营业务增长情况、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上级满意度情况。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和可持续发展需求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及实施。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及执行。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条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
第十一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可能的变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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