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红政策应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保持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拟发行证券时,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七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三)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者为准);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 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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