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使用计划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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