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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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对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六条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法合规,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 控制风险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充分掌握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及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作为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必须大于公司为其担保的债务金额;提供保证的第三方必须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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