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9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具体包
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
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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