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三日前应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子通信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委员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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