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履职证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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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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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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