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 号)批复,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93,543,99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8.0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54,899,999.30 元。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哈尔斯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备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 20 名,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符
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6 年 3 月 4 日。发行价格为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7.28 元/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0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0.85%。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93,543,990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 103,695,054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 号)的相关要求。
(五)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4,899,999.3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人民币 11,868,768.3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3,031,230.9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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