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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7 18:38:40 股吧网页版
哈尔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8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完
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无特别说明,“元”、“万元”均指的是人民币“元”、“万元”。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议案》《关于暂不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发行人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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