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1-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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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6)第 332C007187 号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
公司)截至 2026 年 4 月 3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哈尔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哈尔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
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哈尔斯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哈尔斯公司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编制,并在所
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 2026 年 4 月 3 日止哈尔斯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报告仅供哈尔斯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适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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