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2026 年 4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及沟通渠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的具体事务工作。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由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接待来电、来访的投资者,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和其他指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或其他指定方式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指定专人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查阅公司有关资料的权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章 注重持续发展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
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四章 强化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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