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估,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事务所前身是成立于 1981 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 12 月 22 日
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首席合伙人李惠琦。截至 2025 年末,致同事务所从业人员近 6,000 人,其中合伙人 244 人,注册会计师 1,361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致同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事务所制订并实施了合理的审计计划和审计策略,执行了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计划及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领域、审计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事务所的从业资质、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一)2025 年 8 月 6 日,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经营
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并结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有关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的规则,拟重新选聘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并结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关选聘机构资质条件建议,草拟了《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选聘方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此方案进行了讨论和审议。
(二)自邀请及发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选聘方案》后,致同事务所按期向公司递交了有关资质文件,并通过现场沟通演示、关键事项沟通、项目质量展示等方式,呈现团队专业水准以及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行业情况、业
务逻辑的理解。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综合考量机构独立性、专业能力、执业
质量、服务经验等因素,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将此提案提交至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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