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并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扰时,可以直接向
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
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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