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总裁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1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编制公司业务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对外投资方案,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与使用方案;
(三)依据年度经营计划,组织落实并批准各项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其中包括:业务经营,国内外市场开发,国内贸易,多种经营,人事、企业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按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组织编制、人事编制和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任免、工作安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
(十)负责审查并批准公司年度计划内的生产、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科研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司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或安排;
(十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四)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并执行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第八条 总裁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助理经理,并对聘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当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条 总裁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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