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众华 2025 年度审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众华在执业资质、执业能力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
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1.人员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
2025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76 人,注册会计师共 343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89 人。
2.业务规模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52,237.70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43,209.33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6,775.78 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年度(2025 年)上市公司审
计客户数量 83 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9,758.06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长青集团同行业客户共 2 家。
3.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20,000 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已生效未执行案件涉及金额 80 万元。另有 3 案尚
未判决,涉及金额 4 万元。
(2)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截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尚无生效判决。
4.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6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34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16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格敏,201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17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 2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 卞文漪,199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 年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4 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复核 6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质量管理水平
1、项目咨询
2025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公司就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众华及时进行了沟通,所有咨询事项均得到很好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
2、意见分歧解决
众华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当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人或专业技术部成员之间存在未解决的专业意见分歧时,需要咨询专业技术部负责人。在专业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
2025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众华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3、项目质量复核
审计过程中,众华实施了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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