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11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ST 丹邦 公告编号:2021-119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1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回复如下:
1、请说明你公司在选择旭泰事务所的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评价旭泰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相关程序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
回复: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有关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承接意愿等情况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经审慎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旭泰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已提前与前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事务所”)就变更事项进行了沟通,并取得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所赋予的职责,严格核查旭泰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资质、独立性、诚信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等具体情况后,同意将聘任旭泰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慎重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聘任旭泰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旭泰事务所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充分评估及核查:
1. 专业胜任能力
旭泰事务所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经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财会[2012] 6 号
文批准,取得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47470253),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2021 年2 月 2 日,完成了财政部、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本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罗述芳,于 2007 年取得注册会
计师资格,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 年,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曾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工作,2020 年 10 月开始在旭泰事务所执业,从业期间负责多家企业证券业务审计工作。
本次项目的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小岸,201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 5 年,曾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工作,2021 年 5 月开始在旭泰事务所执业,从业期间负责多家企业证券业务审计工作。
本次项目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凌辉,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
始从事挂牌公司审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11 年。先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后在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合伙人,2020 年 8 月开始在旭泰事务所执业,已为多家
A 股上市公司提供过年度审计服务,包括辽宁瑞博精密部件股份、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茂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广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思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从业期间为多家挂牌公司提供过申报审计、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2. 独立性
未发现旭泰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3. 诚信情况
未发现旭泰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诚信原则的要求的情形。经查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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