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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2-19 08:09:20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17


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高新园朗山一路丹邦科技大楼;

刘萍,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谢凡,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邓建峰,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丹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ST 丹邦在 2021 年 7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ST丹邦在 2020 年度第四季度冲回营业收入 19,301.57 万元,其中涉

及 2020 年上半年确认的部分收入,导致*ST 丹邦 2020 年半年度
报告的财务数据不准确。2021 年 8 月 10 日,*ST 丹邦披露《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0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 2020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
营业收入金额为 3,823.03 万元、1.12 亿元和 2.07 亿元,调减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金额为 2,347.39 万元、6,838.83 万元和 1.17 亿元。

*ST 丹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2.1 条的规定。

*ST 丹邦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刘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丹邦总经理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刘萍、总经理谢凡及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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