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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04 10:06:08 股吧网页版
002618:*ST丹邦关注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4

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66 号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告》,称因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旭泰事务所”)目前对于承接公司 2021 年年报审计工作的胜任能力不足等原因,拟聘请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广深事务所”)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你公司原计划聘请旭泰事务所为 2021 年审计机构,并于 2021
年 12 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在短期内两次变更 2021 年年审会计师的原因。

2、公告显示,广深事务所于 2022 年 2 月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请你公司具体说明在聘请广深事务所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评价广深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评估过程是否审慎、程序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

3、请广深事务所结合自身审计业务开展情况、证券业务审计项目经验、签字会计师及复核人员从业经验、项目组成员配备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承接并完成你公司审计业务的能力,并说明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已购买的执业保险能否覆盖因可能出现的审计失败导致的
民事赔偿责任。

4、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 太事务所”)针对你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包括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认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其他非流动 资产的存在性,以及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请广 深事务所说明是否已经充分了解你公司面临各项风险,在确定接受委 托前是否已经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与亚太事务所就对审计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及沟通的具体情况。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3 月 11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
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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