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9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传票,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植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植钰医疗”)及其控股子公司广东德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伦医疗”)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植钰医疗持有的德伦医疗股权,持股比例为 51%,对应出资额为 2,65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所涉及为债权人转让撤销权纠纷,其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若法院对该案采取进一步措施,则可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收到控股孙公司德伦医疗转发的吉林市船营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案号(2025)吉 0204 民初 4757 号《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德伦医疗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773,486,896.92 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89.78%。根据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植钰医疗及其控股子公司德伦医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并裁定冻结公司子公司植钰医疗持有的德伦医疗股权,冻结持股比例为 51%,对应出资额为2,652 万元,冻结期限二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植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德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一将所持有的被告三 5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652 万)无偿转
让给被告二的行为;
2、三名被告配合将被告三 51%股权从被告二变更回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10 月 30 日,被告一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签订《温
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温州银行发放本金为人民币 18,849 万元(“标的债权”)
给被告一,贷款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资产”)与温州银行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从温州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成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其后,浙商资产、温州银行、被告一及标的债权相关的案外担保人签署《债务确认及分期还款协议》,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进行确认,并约定标的债权展期后的最后还款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25 年 9 月,原告与浙商资产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自浙商资产受
让标的债权,依法对被告一享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权利,以及相关质押权、抵押权、保证债权。同月,原告向被告一及标的债权相关的案外担保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函》,要求履行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并登报公告。原告受让债权后发现,被告一曾于
2021 年 9 月以 24,600 万元现金购买被告三 51%股权;又于 2022 年 9 月将其持有
的被告三 51%股权无偿转给被告二,严重影响标的债权的实现,因此原告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发起撤销权诉讼。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与被申请人公司、植钰医疗、德伦
医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植钰医疗持有的德伦医疗 51%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2,652 万元),并以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如下:冻结公司子公司植钰医疗持有的德伦医疗股权,冻结持股比例为 51%,对应出资额为 2,652 万元,冻结期限二年。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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