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时生效。
除《规范运作》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新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书面辞职报告中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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