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本公司称“首席执行官”)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本公司称“首席执行官”)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 2-5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另行聘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或董事会推选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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