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755)2939-5289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的法律法
规)及现行《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