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遭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四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应对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出现重大争议、诉讼;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5.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4.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三)安全、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或负面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常务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并可根据需要另设一名或几名副组长,由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发生突发事件时,若组长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常务副组长或其指定一名其他小组成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大股东是突发事件的信息源,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大股东指定联系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董事会秘书报告事件信息,提供专业分析信息。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二条 公司相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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