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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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 015 号
致: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慧、韩叙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证明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与债券持有人名册中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8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分别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 2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委派公司董事长江斌先生主持。公司债券持有人选择通
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 16 时 30 分前,将表决票、授权委
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或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指定邮箱 jie.lin@kingdomway.com。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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