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长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履职行为和工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 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有统筹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策能力强,敢 于负责;
(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会 与股东、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 事会决议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业务,了解多 种行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知人 善任;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努力开 创工作新局面;
(六)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长在任职 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除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罢免或者董事长自行辞职的情形,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及《董事离职管理制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规范运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与发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 整改要求;
(三)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督促、检查和指导总经理的工作;
(四)组织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五)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组织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七)组织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组织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对公司总经理拟订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投资方案和重大经营项目进行事先审查;
(十)对公司总经理拟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或者弥补亏损方案进行事先审查;
(十一)对公司总经理拟订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进行事先审查;
(十二)对公司总经理拟向董事会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事先审核;对总经理拟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除
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进行预先审核;对 总经理拟订的薪酬和奖惩事项进行预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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