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理层的职责权限,规范经理层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安全总监和总法律顾问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企业管理知识、能力和实践经 验;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 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四)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使用与公司发展相关的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对于未达到董事长审批的交易事项及未达到董事会
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
如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 定。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者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按照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者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在总经理无法履行职权时,接受总经理委托或者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办理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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