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中心)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委托理财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提交风控审计部进行风险审核。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中心)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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