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各类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具体分管,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可委托一名公司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 公司设置风控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风控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风控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风控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风控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岗位工作背景,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风控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风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从公司各部室及子公司选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配合风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风控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为风控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风控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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