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七条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3),《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出《对外信息报送审批单》(详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分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2)。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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