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 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职权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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