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二)企业资信情况;
(三)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四)本项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如涉及);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如涉及);
(七)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八)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权属证书;
(九)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
第七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经办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经办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由公司审计风控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中心)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董事会、股
东会审批。
第九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上级审批机构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前款第(六)项担保,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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