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2026 年 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年金参加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实施企业年金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根据企业实际,报经股东单位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要统筹考虑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保障与当期激励作用,将完善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职工保障体系有机结合。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建立企业年金要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缴费水平与企业效益相结合,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在坚持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实行差别待遇。年金缴纳和归属与职工对企业的价值贡献与服务年限相挂钩,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四)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相结合。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甄选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合同关系,确保年金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集团公司领导班子。
第六条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门、风控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起草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收集;
(三)定期向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
(四)负责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二)集团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与缴纳;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三)集团证券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计划的审核及投资建议等;
(三)集团风控审计部门等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权利义务
第九条 职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企业年金:
(一)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与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在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 5 年的在岗职工;
2.按照集团公司人才储备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引进的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连续工作年限满 3 年,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集团公司核批同意的;
3.由集团公司、事业部(专业化公司)行文聘任的经营或职能部门正副职,或经集团公司协商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连续工作年限满 1 年,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集团公司核批同意的。
连续工作年限即劳动合同实际连续履行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职工与集团公司或所属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截止时间为企业年金申报当月。职工离职后重新就职本单位的,其享受
年金条件和工作年限计算按新入司职工办理。
第十条 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职工,有权选择自愿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
(一)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且自愿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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