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3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4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本条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属于兼任第 5 条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5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第 4 条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6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4 条或者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4 条或者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7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8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
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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