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4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
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5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
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
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6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7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8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9条 虽不符合第 8 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
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10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11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
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12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
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
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
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13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
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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