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五月
第1条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
构,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2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
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3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
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印章。
第4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
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5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6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7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期限;
3、 事由及议题;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5、 会议的召开方式;
6、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7、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8、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9、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10、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 至 4 项的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8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9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
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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