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明确离职流程、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 3 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除下列第 4 条情形外),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 4 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4、如公司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如有)
第 5 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 6 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7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 8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解聘的建议。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形式解任。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 9 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 10 条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第 11 条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
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口头申辩或提交书面陈述资料均可。股东会应当对该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 12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