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48 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1-3
二.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 1-2
错更正专项说明
前 期 重 大 差 错 更 正 专 项 说 明 的
鉴 证 报 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48 号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公司”)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一. 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华西能源公司责任包括:(1)识别前期会计差错,对已识别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适当的更正处理,确保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列报和披露相关信息;(2)编制并披露《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西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48 号专项说明
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 鉴证结论
如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三、其他事项说明”所述,公司阜平 EPC 项目在 2023-2024 年度已按照进度比例确认相关收入,但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设备一直未完成安装验收,并未按合同
约定完成“材料/设备进场时,承包人必须组织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业主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经期后实地查验,实际进场设备数量、型号与采购设备合同约定的不一致。我们无法确认阜平项目收入以及合同资产确认是否合理、准确,对合同资产余额的可收回性存在重大疑虑。
除上述事项外,我们认为,华西能源公司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华西能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 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鉴证报告仅供华西能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相关的信息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48 号专项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248 号专项说明之签
字盖章页)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 中国注册会计师:
殊普通合伙)
刘希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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