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应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委任;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董事会秘书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十一)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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