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风险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上述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上述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交易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长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三)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