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总监和部门经理);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公司各部门其他因所任职务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士。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派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含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或各子公司执行董事作出相关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3.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公司与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已经通过流动性支持函等提供变相担保的情形);
6.签署或续签借款合同、授信合同;
7.租入或租出资产;
8.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9.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含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共同投资等);
10.赠与或受赠资产;
11.债权或债务重组;
12.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3.签订许可协议;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15.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16.募集资金的使用或变更;
17.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第四条4、5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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