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以下简称“本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说明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召集及股东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召集情况
经查验,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 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浙江棒杰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拟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为“本次会议”)。
(二) 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股东上海启烁睿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启烁”)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 上海启烁提请《关于提请罢免夏金强和刘姣董事职务的议案》至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审议;公司收到自然人股东任欣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 的函》,任欣提请《关于审议并表决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年大健 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提案》至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审议。
二、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2026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不予提交控股股东临时提案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关于不予提交持股 3%以 上股东临时提案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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