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ST 棒杰 公告编号:2026-055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不予提交临时提案至股东会审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启烁睿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启烁”)发来的《关于增加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上海启烁提请《关于提请罢免夏金强和刘姣董事职务的议案》至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到持有公司 3.17%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任欣发来的《关
于增加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任欣提请《关于审议并表决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提案》至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临时提案的具体情况
(一)上海启烁临时提案理由与要求如下:
在公司预重整的过程中,夏金强未做到尽职履责,在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与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应当予以罢免。
(二)任欣临时提案的理由与内容如下:
1、《重整投资协议》涉及公司重大权益调整,依法应经股东会审议
《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本从约 4.5亿股扩大至约 11 亿股,且全部新增股份不向原股东分配,实质性地大幅稀释了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该方案属于减少原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应经股东会以决议方式审议批准。
2、《重整投资协议》签署过程,损害股东知情权和参与权
棒杰股份尚未进入到正式的破产程序,股东有权参与重大决策,《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表决,且造成了重大的负面舆情,严重损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信息披露不充分,股东难以作出理性判断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披露《重整投资协议》公告后,股票连续多个交易
日出现异常波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50%以上。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反映出市场对该重整投资方案的高度不确定性判断。
截至本提案提交之日,公司尚未就该《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否依法经董事会审议、是否依法经股东会批准、投资人遴选程序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等重大事项作出充分说明,股东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无法对该协议作出理性和知情的判断。因此,提案人提议就《重整投资协议》在股东会上进行审议并表决。
二、 关于上述临时提案的基本过程
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启烁睿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启烁”)发来的《关于增加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上海启烁提请《关于提请罢免夏金强和刘姣董事职务的议案》至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到持有公司 3.17%股份
的自然人股东任欣发来的《关于增加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任欣提请《关于审议并表决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提案》至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 董事会审查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不予提交控股股东临时提案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关于不予提交持股 3%以上股东临时提案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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