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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7 20:56:42 股吧网页版
*ST棒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就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披露,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同意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作为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

(二)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孙建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孙建辉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尚在有效任期内。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出资人组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6 月 10 日),
征集人孙建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孙建辉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根据征集人孙建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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