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8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同意子公司在预重整期间进行借款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5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公司及控股二级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收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扬州经开区法院”)送达的《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5)苏1091破申16号之一]等材料,获悉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扬州棒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扬州棒杰进行预重整。
2、2025年9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子公司预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法院裁定受理上述预重整申请。
3、2025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法院指定北京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再生律师事务所联合体与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扬州棒杰预重整阶段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4、2025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预重整启动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扬州棒杰预重整相关工作,就扬州棒杰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扬州经开区法院送达的(2025)苏1091破申16号之一《复函》,同意债务人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预重整期间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维护重整价值对外借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函》主要内容
扬州经开区法院送达的(2025)苏1091破申16号之一《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债务人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预重整期间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维护重整价值对外借款。
二、本次借款事项的概述及对上市公司影响
(一)借款事项的概述
鉴于扬州棒杰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无经营收入,且公司银行账户因既有诉讼案件被多轮司法冻结,导致维持公司基本运营的支出无法自行支付。为妥善解决扬州棒杰预重整期间的运营资金缺口,确保各项必要支出得以落实,积极推动扬州棒杰公司恢复经营。经管理人、扬州棒杰以及公司沟通,公司拟向扬州棒杰出借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借款,专项用于维持扬州棒杰在预重整期间的正常运营。
(二)借款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
根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为继续营业需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对外借款。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据此,预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出借给扬州棒杰用于维持继续经营的费用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参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综上,公司本次拟向扬州棒杰出借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借款事项有利于维持子公司资金周转,保障子公司的经营和持续发展,是维持扬州棒杰核心资产价值、顺利推进预重整程序的必要举措,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与扬州棒杰、管理人就本次借款事项进一步沟通磋商并签署正式借款协议,最终借款额度及相关权利义务安排以各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
三、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扬州棒杰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公司、扬州棒杰将配合法院及管理人推进重整工作,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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