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人同期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定的决策、监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有关各方进行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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