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化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轻纺产品、洗涤用品、机 用化学产品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械设备的生产、销售,技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洗涤用品生产;洗涤用咨询及配套工程服务,经 品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化妆品批发;食品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外经贸部门批文),房屋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 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的珍贵优良品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
营范围为准)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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