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事项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还应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
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子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
络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证券部备案。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及与证券部的联络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执行上报工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第十条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称的重大
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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