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8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现发表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将继续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事先沟通,我们听取了有
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二、 关于2018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和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法人瑞典OCT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三、关于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将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事先沟通,我们认为公司董
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安排,提出 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
案,符合《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年)》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三个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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