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16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5年-2017年)
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文)、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号)的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量企业经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2.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4.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5.充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加公司鼓励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在充分考虑经营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可预期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状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鼓励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分红回报方式和资金来源
1.公司分红回报的方式为:现金分红、股票分红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红方式。
2.公司分红回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经济增长成果,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税后未分配利润以及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要求和意愿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回报规划期内,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分红。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
3.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考虑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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